1、申请条件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肥料变更登记。

9 2禁止性要求

2.1 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该肥料产品使用范围的。

2.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3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3.1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3.2 使用范围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

3.3 商品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标签样式。

3.4 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企业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3.5 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