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可收回所颁发的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类产品行政许可。
4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